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九二共识”为前提重启两岸对话 台湾民调显示支持高于反对******
中新社台北1月12日电 一份发布于12日的台湾民意调查数据显示,46.7%的台湾民众同意以“九二共识”为前提重新开启两岸交流对话,明显高于表示不同意的民众(35.8%)。
综合联合新闻网、中时新闻网等媒体报道,台湾“民主文教基金会”当天公布《民众对当前两岸关键性问题的看法》民意调查结果。其中包含一个提问,即是否同意以“九二共识”为前提重新开启两岸交流对话?
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杨泰顺就此分析,现在,台湾民意对于与大陆和解或对话的支持度比较高,这与过去的调查结果不太一样。近来,很多讨论都指向台湾是“战争的前哨”,使台湾民众紧张、民意转向。
调查还显示,有62.1%的民众不同意“只有相信美国、亲近美国,才能‘保卫台湾’”的说法;而在“抗中保台”与“和中保台”哪一项对台湾最有利的问题上,仅有25%的受访者认同“抗中保台”。
分析该民调结果,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左正东注意到,有超过两成“泛绿”支持者认为民进党无法控制两岸局势发展。他认为,现在的环境使支持“九二共识”的声音大一些。假如中国国民党采取有效论述,争取最大多数的民众支持“九二共识”成为沟通工具,可弱化反对力量。(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